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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保局重要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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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沈阳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的通知

全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根据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自年7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元/月,按6.8%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在职人员缴费标准为.36元/月,按10%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在职人员缴费标准为.3元/月。

请广大参保人员足额缴费,避免影响医疗保险待遇。

注:医保中心窗口现已恢复办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一次性趸缴业务;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正常在税务端缴纳年7月当月医疗保险费。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年7月4日

来源:沈阳智慧医保

编辑:董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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