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重要信息沈阳市医保参保人员不能错过 [复制链接]

1#

致全市参保人员的一封信

全市医保参保人员:

医保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系到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不容侵犯。一直以来,医疗保障作为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的重大制度安排,解除了众多“因病致贫”家庭的困扰,成为了保障百姓“病有所医”的坚强后盾。防范和打击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人人有责,希望全社会共同参与,努力营造良好的医保监管环境。

国务院第号令《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参保人将本人的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由医疗保障行*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对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上述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由医疗保障行*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支出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市医保局4月份在全市开展以“织密基金监管网,共筑医保防护线”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月活动,提醒广大医保参保人员,保管好您的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和身份证,不对外出借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和身份证,不冒名使用他人医保,依法依规享受医保待遇。号召广大参保人员积极参与打击欺诈骗保行动中来,自觉守法、参与监督,主动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共同构建“*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基金监管格局,努力形成“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社会氛围,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年4月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