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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信披违规董事长于海斌总裁曲道奎收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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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17号)显示,年1月29日,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机器人”,.SZ)发布《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称,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万元至.1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万元至.98万元。

年3月31日,机器人发布《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称,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6万元至-.3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02万元至-.5万元,分别发生变动约-%至-%以及-%至-%。机器人针对同一事项信息披露前后存在重大差异。

年10月29日,机器人披露的《年第三季度报告》第三节第四部分中,对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披露为不适用,没有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证监会公告[]33号)第三节第十四条规定。

机器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于海斌、总裁曲道奎、董事会秘书赵立国以及财务总监金庆丰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勤勉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机器人以及于海斌、曲道奎、赵立国、金庆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隶属中国科学院,是一家以机器人技术为核心的高科技上市公司。新松本部位于沈阳,在上海设有国际总部,在沈阳、上海、杭州、青岛、天津、无锡、潍坊建有产业园区,在济南设有山东新松工业软件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新松积极布局国际市场,在韩国、新加坡、泰国、德国、香港等地设立多家控股子公司及海外区域中心,现形成以自主核心技术、核心零部件、核心产品及行业系统解决方案为一体的全产业价值链。

于海斌自年3月23日至今担任新松机器人董事长、公司董事职务。曲道奎自年12月18日至今担任新松机器人总裁、副董事长、公司董事职务。赵立国自年12月18日至今担任新松机器人董事会秘书,并于年4月2日至今担任高级副总裁。金庆丰自年12月18日至今担任新松机器人财务总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海斌、曲道奎、赵立国、金庆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7号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海斌、曲道奎、赵立国、金庆丰:

年1月29日,你公司发布《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称,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66万元—18,.1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万元—.98万元。年3月31日,你公司发布《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称,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86万元—-42,.3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5,.02万元—-61,.5万元,分别发生变动约-%—-%以及-%—-%。你公司针对同一事项信息披露前后存在重大差异。

年10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年第三季度报告》第三节第四部分中,对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披露为不适用,没有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证监会公告[]33号)第三节第十四条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于海斌、总裁曲道奎、董事会秘书赵立国以及财务总监金庆丰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勤勉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及于海斌、曲道奎、赵立国、金庆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年9月16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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