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全市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区)普遍反映由于少数人员因外出务工、信息不畅等原因,导致个别应保人员未能及时缴费到位,出现漏保未保等现象。经中心领导研究决定,延长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年1月14日至2月21日。各县(市、区)接到通知后,迅速安排部署,确保辖区内漏保未保人员全部按时缴费到位。
特此通知。
温馨提示:
个人缴费标准
市区每人缴费元;
县(市、区)每人缴费元。
缴费方式
县(市、区)参保居民统一由村(居)委会集中办理;
市区参保居民可通过河北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