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没收到,却已被签收。这样的情况你有没有遇到过?
近日,法院公布一起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二审宣判商家退款。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3月13日,原告在被告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长江街分公司处购买西门子洗衣机一台,型号为XQG70-WM10EW,价值元。因原告个人原因要求修改配送时间,根据被告提供的物流操作信息录像截图显示:收货人姓名:李某,收货人××××;于年1月21日对配送时间已进行了修改,配送时间更改为年7月22日;因配送员多次联系不上原告,将配送时间再次更改为年7月29日;年7月29日订单已由本人签收。原告提供的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被告工作人员询问原告送货时间,原告称大约在夏天、秋天。原告因未收到被告配送的洗衣机,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于年2月15日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年7月27日原告未收到洗衣机即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其应于年7月26日前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其于年10月20日投诉并于年2月15日向被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李某上诉称,年10月24日他去被告处要求提货送货时,被告知已送货,并被签收,被告无法提供签收单据以及出入库底单,不符合财务规章程序要件,物流信息保留两年不具有法律效力。从年至年,每年都去门店询问,告诉什么时候用什么时候送,期间一直保持跟被告电话通话,所以交易一直没有完成。年10月24日来门店要求送货,才被告知已签收,这才知道利益受损。应以此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被被告签收,过失方在被告,因原告一直没被告知派送,也提供不出来任何签收证明。
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长江街分公司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购买洗衣机,并支付货款,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虽上诉人虽系年3月13日购买,但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物流操作信息录像截图显示被上诉人于年1月21日对配送时间已进行了修改,配送时间更改为年7月22日。被上诉人主张其已于年7月29日已送货完毕,但被上诉人未能提交上诉人对货物予以签收的证据,其送货流程存在瑕疵,一审认定自年7月29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不当,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无法认定上诉人自年7月29日起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故一审以上诉人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被上诉人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送货义务,故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还洗衣机费用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年11月,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长江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货物款项元。
(华商报记者张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