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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女子和搓澡工争吵后猝死此地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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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六十岁女子孙某到当地一家浴池洗澡,和搓澡工冀某因为搓澡的事发生争吵。之后孙某在洗澡过程中突发脑出血猝死。孙某的家属将浴池和冀某起诉到法院,索赔万余元。

年12月,法院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要求。判决浴池仅需补偿家属1万元。

60岁的女子孙某居住在辽宁沈阳和平区某小区,常年在附近一家浴池洗澡。

年7月17日晚9时许,孙某与邻居杨某来到洗浴中心洗浴。孙某看见搓澡工冀某后,双方因7月11日的搓澡事宜在更衣室争吵了几分钟。孙某进入浴室后,在洗浴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脑出血。住院病案记载孙某患有高血压病史20年,血压最高/mmHg。

和孙某一起洗澡的杨某说,孙某因为家中装修,两人在7月间几乎每晚都到洗浴中心洗浴,她们购买的是联票,30张一百元。年7月17日晚8时30分左右,两人到该洗浴中心,杨某在换衣服时听到孙某与冀某吵架,几分钟后,冀某被其姐姐、浴池老板的母亲拽出更衣室。杨某在洗头时发现孙某右手捂着胸口靠在墙上,且站立不住,遂叫浴池的人打“”,医院。

浴室挂有“浴室须知”,要求有皮肤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心脏病、冠心病等不要入内。老弱病残、儿童需要有人陪护,否则请不要进入桑拿,出现后果自负。

浴池监控录像显示:孙某于年7月17日21时01分进入玉帘泉洗浴中心,21时02分到前台更换手牌,冀某于21时06分被其姐叫出更衣室,孙某昏迷时间大致在21时23分,21时26分医生进入洗浴中心。在年7月17日21时01分至06分时间段,监控录像未显示有人围观或聚拢的情形。但因监控录像没有声音,无法判断孙某和冀某争吵的内容和程度。但双方之间未有肢体冲突。

事发后,孙某的儿子向法院起诉冀某和浴池,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同时公开赔礼道歉。孙某儿子称,引发争吵的原因是母亲7月11日搓澡时,冀某用力太大,导致母亲左侧第4、7前肋受伤,洗浴中心对此愿意承担医疗费。

孙某于年7月17日再次到洗浴中心处洗浴,正好遇见冀某,冀某因7月11日的医疗费赔偿问题,与母亲激烈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母亲手捂胸口,神志不清,随后被送医。医院的急诊病历,孙某的儿子才得知母亲死亡是因为冀某造成的。

而浴池称,孙某系其自身患高血压而导致脑出血死亡,浴池对其死亡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患有高血压的病人是严禁进入公众的浴池。因此,浴池完全按照洗浴场所正规的程序向所有浴客履行了告知义务,而孙某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而深夜前往答辩人处洗澡,且在其本身因家中装修劳累过度的前提下,还在洗澡室内洗衣服,最终导致“脑出血、高血压”入院抢救无效死亡。此外,孙某昏迷时系在其洗澡过程中,并非系与冀某理论时,且理论过后孙某仍正常进入浴室内更衣洗浴,故冀某对孙某的昏迷均无过错。

沈阳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孙某死亡时60周岁,患有高血压病史20年,血压最高/mmHg,其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公共浴池洗浴对其身体的不利影响。若要求洗浴中心对前来洗浴顾客进行检查,确认其是否患“浴室须知”所载明的疾病,并禁止入内,未免过于苛刻。洗浴中心的“浴室须知”应视为其已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在得知孙某出现不良状况时,及时叫“”医院,故洗浴中心无过错。

从本案的全部情节衡量,孙某本身患有高血压病史、家中装修劳累过度、争吵导致情绪波动、浴室温度等均可能是孙某脑出血的诱因,其直接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即孙某的死亡主要是其自身身体素质的结果,洗浴中心和冀某不应赔偿。但鉴于孙某常年在洗浴中心洗浴,洗浴中心亦从中获益。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洗浴中心补偿家属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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