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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免费沈阳要求为居民用户安装燃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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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编者按:近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发布《沈阳市推进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推进方案》”),推进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在内的全市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

针对居民用户,须在年12月底推进完成安装带远传功能的家用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报警装置数据须上传至燃气经营企业监测管理平台,同时将信息推送给用户。针对非居民用户,须在年6月底应落实安装具有防爆、远传监测功能的工商业型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数据须上传至燃气经营企业监测管理平台,同时将信息推送给用户。

《推进方案》规定,结合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各燃气经营企业逐步更换为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燃气表,实现与家用报警系统联锁。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搭建本企业燃气报警系统监测管理平台,企业平台汇集本企业用户报警信息、采取措施及时处置,并能够同区级平台对接共享信息。

关于资金承担问题,《推进方案》明确非居民用户的燃气报警系统、连接管采购、安装及整改资金由用户自行承担。居民用户的报警系统、自闭阀、连接管采购安装所需资金则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并负责筹措,市区两级财政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各按50元/户标准对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补贴,依据实际安装数量,三年内补贴到位。具体支付流程,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关于采购方式,《推进方案》规定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居民用户燃气报警系统的自行招标采购,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并负责为用户安装。非居民用户燃气报警系统设备采购清单应由燃气经营企业向社会公开公示。《推进方案》附件中明确了燃气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的定义及选用的基本要求,包括生产厂家及产品要求、产品的性能要求和售后服务责任。

对于燃气企业而言,是否需要为用户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应注意本地是否有强制安装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关规定而强制用户安装,则存在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风险。《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无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强制要求,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一)餐饮经营者;(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其他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报警器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沈阳市本《推进方案》在此基础上制定。

正文:

关于《沈阳市推进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燃气自闭阀、报警系统安装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推进全市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我局制定了《沈阳市推进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现就《方案》中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年12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邮件、信函反馈。

邮箱:s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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