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市建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暂定资质核定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宣布将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暂定资质核定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申报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试点期为年3月30日至年12月21日。
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根据方案,申请人可在市*务服务网上下载相关申请材料,按相关提示在市*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行*审批告知承诺书》签名。随后,市建委审批办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在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网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并通过市*务服务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加强事后监管完善诚信建设
方案指出,在作出准予行*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被审批人需按照承诺内容提报相关材料,由市建委审批办在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网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进行核查。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审批决定。
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将被下达警告和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一个月。如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相应资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自资质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在核查和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作出不实承诺和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相关词条: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提出资质行*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审批决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