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策解读
一、扩大商品住房限购区域
商品住房限购区域扩大为全市行*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具体限购*策继续执行《沈阳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沈*办发〔〕62号)。
市规划国土局:
1.本次限购只对新建商品住房进行限购。
2.限购的区域为全市行*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
3.沈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4.购房人家庭成员指购房人、配偶以及其未成年子女。
5.购房人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家庭。
6.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指在本市内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证的住房和已经办理合同备案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商品住房套数之和。
7.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均计入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
8.通过司法裁决、回迁安置等方式取得的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不在限购范围内。
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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