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管理“十要求”》的规定,11月14日,和平区教育局结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和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1.学校必须严格规范课堂教学内容,合理把握课堂教学进度。
学校要严格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科学制定学科教学计划,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展课堂教学;对于新的知识内容严格实施“零起点”教学,严禁超纲、超进度教学,坚决杜绝课内不讲、课外讲的现象;学校要依据学情和学科特点制定教辅材料使用规定,严禁强制或暗示学生订阅教辅材料等行为。对于违反“零起点”教学和订阅教辅材料规定的学校和校长,实施教育局纪委约谈、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惩罚措施。
2.学校必须严格规范考试要求,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排名。
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省市区关于教学内容、考点难易程度、考试时间等要求规范学科考试,严禁人为增加考试次数,不出偏、难、怪及超纲考题;严禁公布考生个人或集体的考试成绩、名次等信息;学校不得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学科考试成绩或整体考试成绩排名。
3.学校必须严格控制作业总量,严禁挪用挤占学生在校自习、在家休息时间。
学校以年级和学科为单位制定作业实施方案,教务部门、年级组长、教研(备课)组长统筹,形成定期碰头工作机制,对作业内容、形式和总量进行科学合理安排;严禁学校或任课教师无故挪用、挤占学生体音美劳上课时间或学生自习课时间;严禁在节假日休息时间分时段安排学生作业内容;校外体育活动要纳入家庭作业任务。
4.学校必须规范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