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记者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沈阳市城市社区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城市社区和城市社区建设概念
《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城市社区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概念。明确了条例所规范的事项,易于公众理解法规内容,使各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清晰。同时,将“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作为最核心的内容写入地方性法规,为沈阳市推进新时代城市社区建设提供根本遵循。
明确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原则
《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社区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这样规定,符合国家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为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进一步做好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奠定坚实的基础。
集约建设智慧社区平台
为了建设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社区,更好为社区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城市社区规模的划定、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便民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等相关规划问题进行了规范。另外,为推动智慧社区建设水平全面提升,《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还规定了集约建设智慧社区平台,推进大数据在社区应用以及加强智慧社区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这样规定,就从总体上对城市社区建设作出设计。
明确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事项
为了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条例》第三章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加强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建设、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健全城市社区管理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等各方面进行规定。其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权责边界予以厘清,明确居民委员会依法承担的城市社区工作事项以及依法协助政府的城市社区工作事项;建立城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为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提供制度支撑。《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并实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制度,按照住宅小区三百户左右为一个单元的标准划定网格进行管理和服务,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驻城市社区的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居民委员会建立结对互助机制,参与城市社区治理活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城市社区治理活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在总结沈阳市新冠疫情防控经验的基础上,对城市社区应急制度体系建设、应急状态下的下沉工作机制和应急队伍运行机制予以规定,进一步增强社区应急能力。这些条款的设立,就比较完整地规定了城市社区治理制度。
规定了城市社区服务的体制机制
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是不断夯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础的重大举措。《条例》第四章强化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并对健全居民委员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驻区单位共同参与、协同开展城市社区服务的体制机制作出规定。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推进“舒心就业、幸福教育、健康沈阳、品质养老、平安沈阳”等民生工程进入城市社区,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社区服务,推动居民委员会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开展服务。另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城市社区志愿服务、驻城市社区单位与城市社区开展共建活动、鼓励驻城市社区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服务设施等内容。这样规定,就比较完整地对城市社区服务体系、服务供给主体以及多方参与格局作出了规范,有助于切实将“两邻”理念落实到城市社区建设全过程、各方面,打造有爱有善有暖有伴的幸福社区。
来源:辽宁日报
编辑:崔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