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市房产局决定将原价格指导范围扩大至除县域以外的所有行*区域。对域内的年初以来商品房合同网签住房备案均价涨幅超过10%或单栋楼住房备案均价超过元/平方米的,先暂停网签系统,然后实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
请各涉及暂停网签系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房产局市场产权处接受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办理手续及流程请参照8月7日下发通知的内容。同时市房产局将对全市暂未纳入价格指导的项目实行动态监管,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主动稳控房价,一旦发现有随意涨价行为的,将按照今年5月份的备案均价对其进行价格指导。
受理咨询
沈阳市房产局市场产权处
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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