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沈阳公积金住房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策》。结合沈阳实际,于年2月1日至年6月30日,实行如下阶段性支持*策措施。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并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5%-12%的比例区间,申请适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降比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在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五、合理提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用于缓解支付房租资金压力。职工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元/月提高至元/月(辽中、新民、法库、康平由元/月提高至元/月)。
??六、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实行网上诚信申报备案制。申请缓缴时,缓缴方案应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
??七、本*策实施期限为年2月1日至年6月30日。
??八、本*策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沈阳市财*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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