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沈阳建设银行一位客户经理借理财为由侵吞客户上亿元。目前该经理已经被判刑,但银行却称,这是她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所以不应由银行进行赔偿。客户表示难以理解,在建行办的业务,怎么会和建行无关呢?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年受害人向女士第一次和建设银行桂林支行理财经理张丽玲购买理财时,一切看似都非常正常,办手续时张丽玲就在银行大厅里向她提供了一份盖有建行业务专用章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并指着产品说明书说,支行为了保住VIP客户,从省行申请了大额理财产品。从年开始一直到年,不断地购买这么一个过程。年当年3月,当向女士想赎回理财产品时,却突然联络不上张丽玲,发现她已经因合同诈骗被逮捕。向女士这才知道,自己购买了几年的所谓“理财产品”根本就不能在银行现场进行推广,只是一款网络销售产品,随后当这款产品被取消时,张丽玲依旧在让她购买这个根本就不存在的产品,自己的钱,都进了张丽玲及其同伙的私人账户。自己收到的银行单据,是由之前建行的一名离职员工私自带出的。向女士想不明白,在银行大堂和银行的理财经理办理的业务,时间跨度有四年,怎么可能有假?向女士说,张丽玲的办公室里有一个大幅的照片,上面写着“国际金融理财师”,然后她给我们出具的工作名片,是网点的经理,她也跟我说负责销售理财产品,从大厅到窗口都是她来引导我进去买,数次在这样的过程中,其他工作人员都看到了。另一位储户徐女士也说,之所以相信了这个业务,就是因为整个流程都是在建行网点内按照工作人员要求办理的,现在这位工作人员有问题,银行应该负责。徐女士说:为什么相信她了呢?因为整个流程都是在建行理财窗口买的,她是经理,按照她的要求填的单子,按照她指定的账户,把钱从窗口给的另一位工作人员,所以就认为这个理财不存在异议。如果建行说她是个人行为,这些一切的操作都是在银行大厅、营业室,它怎么能说是个人行为呢?“银行在单据上盖了公章”在案件审理中储户发现,虽然单据是员工私自带出的,但上面盖的公章却是真的。向女士认为,张丽玲在当时是作为理财销售人员接待的储户,建设银行为什么能让她在违规的单据上盖真公章呢?经此网点经理数百次的引导,我们在这里购买了算起来将近一个多亿的理财产品,她都是每次给我们出具了银行的理财协议书,上面都盖有银行的业务专用章,这么长时间了,这个章他们是有专人来保管的,这样的一个情况,银行四年多,没有发现任何蛛丝马迹?作为储户,我一直认为建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就是建行认可的,对外她代表着银行,如果她出了问题那就是银行应该负责任的。银行这是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随后,央视记者采访了建设银行沈阳分行的相关负责人,对方拒绝就此事做出评论。根据张丽玲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中显示,建设银行出具的文件称:“理财说明书系伪造,属于个人行为,与建行无关。”对此,向女士并不认同,现在银行不负责任,出了事都推到了她个人身上,那以后老百姓还敢去银行办一些金融业务了吗?到现在都不知道我们的钱,到底放在哪里才是安全的?律师消费者基于对建行的信任,到其营业场所接触的建行正式工作人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建行承担。几位储户的代理律师潘莹莹表示,银行的工作人员给推荐介绍,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办理了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进行了转款,那么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企业对其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经营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企业承担。
消费者基于对于建行的信任,到其营业场所通过建行正式工作人员进行理财被骗造成经济损失,建行方面一句“属于个人行为,与建行无关”,显然无法让人信服。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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